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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九级工伤计算方式

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古浪县九级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古浪县九级工伤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古浪县九级工伤计算方式

一、古浪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73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7572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165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207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494元;

6、上年度古浪县职工年平均工资84500元;

7、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2699元

(2)采矿业111348元

(3)制造业8337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6962元

(5)建筑业62289元

(6)批发和零售业65574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6585元

(8)住宿和餐饮业4308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3005元

(10)金融业86769元

(11)房地产业53377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1500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1817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0818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9899元

(16)教育95211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8007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5521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0427元

二、古浪县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核销;停工留薪期外仍需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的50%核销。

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交通和住宿费参照本省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交通和住宿产生的费用,省内不超过3天,省外不超过5天。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伤职工退休或者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九级伤残9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伤职工退休或者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九级伤残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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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夫妻一方悄悄在外租房通常不算法定过错,但租房若伴随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形则构成过错。 法律解析:法定过错是指严重损害配偶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一方悄悄在外租房本身,若未伴随上述法定过错情形,仅为单独居住,一般不认定为法定过错。但若租房行为是为了实施与他人同居等法定过错行为,则属于法定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若悄悄租房违反夫妻间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影响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在离婚时可能会作为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行为是否涉及法定过错或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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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悄悄在外租房通常不属于法定过错。法定过错的范围由法律明确界定,主要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损害配偶权益的行为,悄悄租房本身未伴随上述法定过错情形时,难以被认定为过错。 1.法定过错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单纯悄悄在外租房且未涉及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不构成法定过错。 2.若悄悄租房的行为违反夫妻间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对夫妻感情或家庭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该行为可能被法院作为综合考量因素。 3.若租房行为伴随法定过错情形,例如为与他人同居而在外租房,则属于法定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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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一方悄悄在外租房本身不构成法定过错。法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这些行为直接侵害配偶的合法权益,而单纯的悄悄租房未涉及上述情形时,无法被认定为法定过错。 (2)若悄悄租房的行为与法定过错情形结合,则可能构成过错。例如,租房是为了与他人同居,此时该行为属于法定过错中的“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3)悄悄租房行为若影响夫妻感情,可能成为离婚时的考量因素。即使未构成法定过错,但若该行为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或相互尊重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能会将其作为判断双方感情状况的参考依据。 提醒:若发现配偶悄悄在外租房,需关注其租房目的和实际行为,若存在与他人同居等法定过错情形,应及时收集证据,以便在离婚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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