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赔偿标准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 扶绥县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 计算方式

扶绥县九级工伤计算方式

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扶绥县九级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扶绥县九级工伤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扶绥县九级工伤计算方式

一、扶绥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981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9703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7433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438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658元;

6、上年度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75181元

(2)采矿业76004元

(3)制造业7768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16929元

(5)建筑业73554元

(6)批发和零售业77863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3193元

(8)住宿和餐饮业43314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5708元

(10)金融业151295元

(11)房地产业86961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129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3790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3285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5626元

(16)教育88085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5536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556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7756元

二、扶绥县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九级伤残计发11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九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九级伤残计发9个月。


该扶绥县九级工伤计算方式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扶绥县律师

1小时前

无偿赠予在债务成立前该怎么处理

本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通常情况下,债务成立前的无偿赠予合法有效,债权人不能因后续产生的债权撤销该赠予。因为债权债务关系有相对性和时间性,此时的赠予未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未危及债权安全,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2.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与受赠人恶意串通,以赠予逃避未来债务,可通过诉讼主张赠予行为无效。 3.建议债权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先收集债务人与受赠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比如双方的沟通记录、资金流向等。若有证据支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债务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

2小时前

无偿赠予在债务成立前该怎么处理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当无偿赠予行为在债务成立之前发生,通常该赠予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债权债务有相对性和时间性,此时的赠予未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损害,也未危及债权安全,债权人不能因后续产生的债权去主张撤销之前的无偿赠予。 (2)债权人的撤销权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实现,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但债务成立前的赠予不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3)如果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受赠人恶意串通,以赠予形式逃避未来债务,那么债权人可通过诉讼主张赠予行为无效。 提醒: 债权人若怀疑债务人与受赠人恶意串通,需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遇到此类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小时前

无偿赠予在债务成立前该怎么处理

律图延庆县律师 最近回复:

(一)若赠予发生在债务成立前,一般情况下赠予合法有效,债权人不能因后续债权撤销该赠予,应尊重该赠予的效力。 (二)债权人若认为债务人与受赠人恶意串通逃避未来债务,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双方的沟通记录、资金流向等,然后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赠予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此情形下若赠予发生在债务成立前,通常不适用该条,但有恶意串通等情况可结合相关法律认定赠予无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