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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朝阳县九级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朝阳县九级工伤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朝阳县县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日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日平均工资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最低不少于15元。具体报销标准及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乘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及客运汽车,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按照住院前的实际天数报销宿费,但最多不得超过3天,每日不得超过180元。

超出上述规定的交通工具标准的,按照该项规定的同类交通工具标准报销;乘坐飞机的,按照同路程火车标准报销;机票费用低于火车费用的,按照机票实际费用报销。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护理。未安排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参照当地雇用护工的日平均劳动报酬商定。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九级为9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2个月、4个月、6个月、7个月。距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其中,九级为12个月。


朝阳县县九级工伤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

4.工伤康复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8.伤残补助金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朝阳县县九级工伤计算方式

一、朝阳县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12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3051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21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8438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606元;

6、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474元;

7、上年度城镇单位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25087元

(2)采矿业92680元

(3)制造业83737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3405元

(5)建筑业71102元

(6)批发和零售业72173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5060元

(8)住宿和餐饮业5088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23389元

(10)金融业126318元

(11)房地产业7319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0515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053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0127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6232元

(16)教育98890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93100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5806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9896元



二、朝阳县县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日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日平均工资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最低不少于15元。具体报销标准及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乘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及客运汽车,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按照住院前的实际天数报销宿费,但最多不得超过3天,每日不得超过180元。

超出上述规定的交通工具标准的,按照该项规定的同类交通工具标准报销;乘坐飞机的,按照同路程火车标准报销;机票费用低于火车费用的,按照机票实际费用报销。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护理。未安排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参照当地雇用护工的日平均劳动报酬商定。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九级为9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2个月、4个月、6个月、7个月。距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其中,九级为12个月。



该朝阳县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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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院再审通过电话联系申诉人询问具体诉求并确认申诉材料是否邮寄,通常意味着以下几种情况: 积极推进审查程序 认真对待申诉 :这表明高院对申诉案件给予了关注,将其纳入了实质审查的流程。一般来说,申诉是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不服而提出的请求,高院每天会收到大量申诉案件,主动电话联系申诉人说明法院重视该案件,认为案件存在一定的审查价值,值得进一步了解申诉详情。 完善审查基础 :通过电话与申诉人沟通具体诉求,能够更直接、准确地了解申诉人的真实想法和核心主张,避免仅依据书面申诉材料可能产生的理解偏差。确认申诉材料是否邮寄,是为了确保相关证据、文书等材料完整地进入审查环节,为全面审查案件提供充分的依据。 初步判断案件情况 评估申诉理由 :法官通过与申诉人交流,初步评估申诉理由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再审的法定情形。例如,是否存在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等。如果申诉理由能够引起法官的重视,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判断争议焦点 :在电话沟通中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有助于法院在后续审查中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比如,在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了解申诉人的诉求,法院可以确定是合同效力问题、履行问题还是违约责任承担问题等是关键争议点,从而更高效地进行审查。 有进入再审的可能性 进行前期沟通 :这可能是高院在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之前的正常沟通环节。如果通过电话沟通和对申诉材料的审查,法官认为案件确实存在需要重新审理的问题,那么就有可能裁定再审。电话联系为法官和申诉人之间搭建了一个沟通平台,有利于法官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协调处理方式 :即使案件最终不启动再审程序,通过电话沟通法院也可以向申诉人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审查情况,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同时,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其他合理的解决建议,如引导申诉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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