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赔偿标准 >计算方式交通事故 > 永靖县计算方式交通事故 > 计算方式

永靖县计算方式计算方式

永靖县交通事故计算方式

一、永靖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73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7572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165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207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494元;

6、上年度永靖县职工年平均工资84500元;

7、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2699元

(2)采矿业111348元

(3)制造业8337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6962元

(5)建筑业62289元

(6)批发和零售业65574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6585元

(8)住宿和餐饮业4308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3005元

(10)金融业86769元

(11)房地产业53377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1500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1817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0818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9899元

(16)教育95211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8007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5521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0427元

二、永靖县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整容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永靖县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其他

误工费=上一年度永靖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永靖县日工资标准/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永靖县日工资标准/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永靖县日工资标准/天×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交通费

交通费市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据实计算,无票据的按照10元/次执行,市外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出差伙食标准/天×住院天数

8.营养费

营养费=20元/天×住院天数

9.住宿费

以治疗为目的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0.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

12.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3.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作为抚养人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作为抚养人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作为抚养人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作为抚养人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由当事人协商或根据损害后果、事故责任比例及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酌定

16.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车辆重置费、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该永靖县计算方式计算方式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永靖县律师

37秒前

本人涉嫌诈骗26万,现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第二次笔录检察官量刑建议三年缓刑适用范围,问签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张龙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在广州属于一类地区,诈骗金额10万以上已经是三年起,现在由于你退赃拿到谅解书,所以按最低量刑三年判缓刑已经是比较好的结果了,要争取更低,量刑比较困难(可以提供更多信息做进一步分析,你的咨询由张龙律师回答)

1分钟前

婚前财产一方债务怎么办

律图岳阳律师 最近回复:

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前债务原则上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债务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但若该债务实际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还款,此时债权人需承担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未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另一方无需为对方婚前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债务人用婚前财产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婚前财产仍归其个人所有。 1.清晰界定婚前债务的清偿主体。婚前债务原则上由债务人自行承担,配偶若无共同举债合意且未分享债务利益,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仅在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时例外。 2.债权人需主动举证债务用途。若债权人希望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应提前收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例如资金流向记录、消费凭证等,确保主张权利时有充分依据。 3.夫妻可通过财产约定明确责任。夫妻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后签订书面财产协议,对婚前财产及债务的承担方式作出约定,避免后续因债务问题产生纠纷,协议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且体现双方自愿意愿。 4.明确婚前财产偿债后的归属。债务人使用婚前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后,剩余的婚前财产依然属于其个人所有,不会因偿债行为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无权要求分割这部分剩余财产。

1小时前

婚前财产一方债务怎么办

湖南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或用于偿还对方婚前债务,除非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 (2)一方婚前形成的债务,原则上由债务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3)若婚前债务实际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购置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支付家庭日常开支等,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人个人财产偿还。 (4)债权人主张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时,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债务资金流向记录、消费凭证等证据证明资金实际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5)债务人以婚前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婚前财产仍归其个人所有,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提醒:债权人应注意保留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夫妻一方若涉及对方婚前债务纠纷,需及时收集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案情。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