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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计算方式计算方式

无为市工伤计算方式

一、无为市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745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5133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575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832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980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5304元

(2)采矿业123744元

(3)制造业84197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30890元

(5)建筑业72577元

(6)批发和零售业75833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4979元

(8)住宿和餐饮业52830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1935元

(10)金融业110117元

(11)房地产业82975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143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846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5651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2885元

(16)教育112889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2573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4665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13849元

二、无为市工伤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1)一到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到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1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该无为市计算方式计算方式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无为市律师

29分钟前

合同违约赔偿法律标准是什么

律图山东律师 最近回复:

合同违约赔偿始终以补偿性为基本原则,核心目标是填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赔偿范围涵盖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两类,同时支持当事人通过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计算方式明确责任,约定不合理时可依法调整,未约定则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1.清晰界定赔偿范围的具体内容。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的实际减少部分,间接损失指本应获得却因违约未能实现的可得利益损失,两者均需基于客观发生的事实,主张时需提供对应的证据材料,确保损失主张有明确依据。 2.规范设置违约金相关条款。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明确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约定内容需结合潜在损失情况保持合理尺度,避免因约定过低无法弥补损失,或过高导致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3.依法申请调整不合理的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遭受的损失,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增加请求;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请求适当减少,申请时需提交损失构成的详细证据,助力裁判机构准确判定调整幅度。 4.无约定时按实际损失主张赔偿。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应按照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数额会综合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因素确定,主张赔偿时需准备完整的损失证据链,保证赔偿请求得到有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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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泰安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合同违约赔偿以补偿性为基本原则,目的是填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而非对违约方进行惩罚。 (2)赔偿范围包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两类。直接损失指守约方现有财产的减少,如已支出的成本无法收回;间接损失指守约方本可获得但因违约未能取得的可得利益损失,如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得的经营利润。 (3)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 (4)未约定违约金时,违约方应按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赔偿,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提醒: 签订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计算方式,以便后续主张权益时有据可依;若约定违约金,需注意数额的合理性,避免因过高或过低被法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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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计算方法。可以约定具体违约金数额,或者按合同标的额的比例计算,也可以明确间接损失如可得利益的计算方式,避免后续因损失举证困难导致赔偿不足。 (二)若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及时收集损失证据并请求调整。收集直接损失的凭证如发票、转账记录,间接损失的证明如同类交易历史收益数据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增加违约金。 (三)若约定违约金过高,提供证据证明远超实际损失请求减少。对比实际损失与约定违约金的差额,说明比例不合理,请求调整到合理范围。 (四)无约定违约金时全面收集损失证据。直接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减少的凭证,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证明如与第三方的合同、市场行情数据等,以便法院准确计算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内容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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