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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计算方式计算方式

金昌工伤计算方式

一、金昌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73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7572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165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207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494元;

6、上年度金昌职工年平均工资84500元;

7、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2699元

(2)采矿业111348元

(3)制造业8337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6962元

(5)建筑业62289元

(6)批发和零售业65574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6585元

(8)住宿和餐饮业4308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3005元

(10)金融业86769元

(11)房地产业53377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1500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1817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0818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9899元

(16)教育95211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8007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5521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0427元

二、金昌工伤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核销;停工留薪期外仍需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的50%核销。

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交通和住宿费参照本省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交通和住宿产生的费用,省内不超过3天,省外不超过5天。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金额按照规定计发标准按月冲抵到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死亡时其个人养老金账户有余额的,余额由其近亲属依法继承。

1)一到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到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伤职工退休或者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伤职工退休或者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1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该金昌计算方式计算方式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金昌律师

21秒前

离婚过程中怎样认定构成遗弃罪

律图济南律师 最近回复:

离婚过程中认定遗弃罪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并非所有未尽扶养义务的行为都能构成遗弃罪,只有同时满足主体资格、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情节恶劣这四项法定要件,才可能被认定为遗弃罪,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刑事自诉追究责任。 1.主体需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且具备扶养能力的人。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依法互负扶养义务,若一方本身缺乏经济能力或生活无法自理,不具备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则不构成遗弃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需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对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照顾责任,却刻意逃避或拒绝履行该义务,并非因客观困难导致无法履行扶养义务。 3.客观上存在拒绝扶养的行为。针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医疗护理或基本生活照料,导致其生存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4.行为需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比如因遗弃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使其流离失所、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或遗弃手段恶劣等,普通的照顾不周或短暂疏忽不构成情节恶劣。 若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1小时前

离婚过程中怎样认定构成遗弃罪

山东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主体需为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且具备扶养能力的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依法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若一方自身无扶养能力,则不满足此主体要求。 (2)主观上需存在故意,即明知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却故意拒绝。例如清楚对方无独立生活能力,仍刻意不提供生活所需或必要照顾。 (3)客观上需实施了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不扶养的行为。比如长期不支付生活费用、不照料患病或丧失自理能力的对方,致使其生活无法维持。 (4)遗弃行为需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常见情形包括因遗弃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被害人因被遗弃而流离失所、遗弃手段恶劣等。若符合上述全部条件,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离婚过程中若怀疑对方构成遗弃罪,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生活困难证明、医疗记录等,同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标准,避免因证据不足或情节未达恶劣程度无法追究责任。

2小时前

离婚过程中怎样认定构成遗弃罪

济南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确认主体与扶养能力。需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如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且该主体有实际扶养能力却拒绝履行。 (二)判断主观故意。对方需明知自身有扶养义务却故意拒绝,例如明确拒绝提供生活费用、不照顾患病配偶等,并非因客观困难无法履行。 (三)核实客观行为。存在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不扶养的行为,如不支付必要医疗费用、不照料日常生活,导致被扶养人生活困难。 (四)评估情节恶劣程度。行为需达到情节恶劣标准,比如因遗弃致被扶养人重伤、死亡,或被扶养人流离失所,或遗弃手段恶劣等。 (五)提起刑事自诉。若符合上述全部条件,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遗弃罪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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