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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车辆属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因事故无法运营,可要求赔偿合理停运损失。
(二)计算停运损失时,有每日经营收入证据的,按此确定误工费;无法举证,参照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可结合运营平均利润率、运营成本等综合确定。
(三)及时收集运营合同、收入流水、运营成本支出凭证等相关证据,用于索赔证明损失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此处赔偿包含合理的停运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