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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况,要准确计算总和刑期。若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在量刑时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若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仔细核算各罪刑期总和,合理确定最终执行刑期。
(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如果犯罪分子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在二年期满后,应依法将其刑期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