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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辞退时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支付期限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算,至补签合同前或劳动关系终止时止。
(二)若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除支付上述二倍工资外,还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三)如果是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辞退时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但辞退需符合法定程序,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辞退,需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