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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的标准包括: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县工伤死亡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新县工伤死亡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新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25年新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该新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新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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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但没钱给付究竟怎么办

浙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院在执行案件时,若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给付的情况,会依据实际情形采取差异化处理方式,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若被执行人确实暂时缺乏履行能力,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执行程序并未完全终止。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法院会持续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有可执行财产,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法院会将此类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行为,例如禁止乘坐飞机、高铁,限制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或信用卡等,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其积极履行义务。 若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此震慑此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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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但没钱给付究竟怎么办

丽水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被执行人确实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法院会持续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法院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包括禁止乘坐飞机、高铁,限制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或信用卡等,以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3)若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需承担刑事责任。 提醒: 申请人应留意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变动,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及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切勿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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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但没钱给付究竟怎么办

诉讼仲裁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若被执行人确实暂时缺乏履行能力,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法院会持续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三)法院可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比如禁止乘坐飞机、高铁,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促使其履行义务。 (四)若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该条款内容如下 1.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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