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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的标准包括: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麟游县工伤死亡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麟游县工伤死亡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麟游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25年麟游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该麟游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麟游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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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费请求权通常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若三十岁主张未成年时抚养费,大概率已过时效。但因其基于身份关系产生,有持续性和特殊性,若成年后三年内有主张抚养费或对方承诺支付等,诉讼时效可中断重新计算。 2.若对方以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可能不支持全部诉求;若对方未提出,法院不会主动适用。因此能否起诉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建议收集曾主张权利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尝试主张权利,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应得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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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而言,抚养费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若成年许久才想起主张未成年时的抚养费,大概率已过诉讼时效。 (2)但因抚养费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有持续性和特殊性。若成年后三年内有向对方主张抚养费,或对方承诺支付,诉讼时效会中断并重新计算。 (3)当对方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时,法院可能不支持全部诉求;若对方未提出,法院不会主动适用。 提醒: 主张抚养费需关注诉讼时效,若有曾主张权利的情况要保留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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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起主张未成年时的抚养费,先确认是否已过三年诉讼时效。若已过时效,但成年后三年内有向对方主张过抚养费或对方有承诺支付等情况,诉讼时效可能中断重新计算,此时可收集相关证据。 (二)若对方以诉讼时效抗辩,诉求可能无法全部得到法院支持;若对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适用。所以即便过了时效,也可收集曾主张权利等证据向法院起诉尝试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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