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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工伤死亡计算方式

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的标准包括: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海丰县工伤死亡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海丰县工伤死亡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海丰县工伤死亡计算方式

一、海丰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065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6905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3598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6936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800元;

6、2025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77837元

(2)采矿业187947元

(3)制造业92303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六万四千元

(5)建筑业83706元

(6)批发和零售业104679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1907元

(8)住宿和餐饮业5451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13031元

(10)金融业202771元

(11)房地产业100580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876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71581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80231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7286元

(16)教育136671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75780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2893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约十六万四千五百元

二、海丰县工伤死亡计算方式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该海丰县工伤死亡计算方式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海丰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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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扣多少工资

湖南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劳动者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担责,但不能直接扣工资。用人单位可从工资扣除赔偿款,每月扣除不超当月工资20%,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支付。 2.若未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工资,应足额支付劳动者正常付出劳动期间的工资。 3.解决措施和建议: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离职,建议与单位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工作交接等事宜,避免产生不必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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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扣多少工资

湘潭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劳动者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并非直接扣工资。 (2)当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致使用人单位有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可从工资里扣除赔偿款,不过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3)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若未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工资,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需足额支付。 (5)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离职,建议和单位友好协商,做好工作交接,避免纠纷。 提醒:劳动者离职应按规定提前通知,避免不必要赔偿;用人单位扣工资需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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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扣多少工资

永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非直接扣工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从工资扣除赔偿款,每月扣除不超当月工资20%,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支付。 (二)若未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工资,需足额支付劳动者正常付出劳动期间的工资。 (三)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离职,建议与单位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工作交接,避免纠纷。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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