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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的标准包括: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通海县工伤死亡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通海县工伤死亡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通海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25年通海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通海县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2025年通海县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通海县工伤死亡计算方式

2025年通海县工伤死亡赔偿计算公式
一、丧葬补助金
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4、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20
四、其他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备注: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025年通海县经济数据: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36元/年
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5156元
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41元/年
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4744元/年
上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997元。

该通海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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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原则。若一方患有精神病,通常不会将抚养权判归该方,原因在于精神病患者可能无法为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难以充分履行照顾、教育等抚养与监护职责。 1.一般情形下的抚养权判定。当一方患有精神病时,法院通常不支持其获得抚养权,主要考虑到精神病可能影响该方对子女的日常照料能力,无法保障子女的生活稳定与身心健康发展,难以承担起抚养子女所需的各项责任。 2.特殊情形下的例外考量。若另一方存在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比如存在虐待或遗弃子女等行为,而患精神病的一方病情轻微且有其他家庭成员能够协助照顾子女,法院会综合评估双方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子女的意愿(若子女年满八周岁),可能作出将抚养权判归精神病方的判决。 3.法院的综合评估维度。法院会全面衡量双方的具体状况,包括抚养能力、生活环境、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等,同时尊重年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确保最终判决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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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属时,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若一方患有精神病,通常不会将抚养权判给该方。因为精神病患者可能无法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难以履行照顾和教育孩子的职责。 (二)若另一方存在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如虐待或遗弃子女,同时患精神病的一方病情轻微,且有其他家庭成员协助照顾孩子,法院可能综合考虑后将抚养权判给患精神病的一方。 (三)若子女年满八周岁,法院会参考子女的意愿确定抚养权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内容如下: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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