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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的标准包括: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喀什工伤死亡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喀什工伤死亡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喀什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25年喀什自治区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喀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2025年喀什自治区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喀什工伤死亡计算方式

2025年喀什自治区工伤死亡赔偿计算方式
一、丧葬补助金
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20
备注: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025年喀什经济数据: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9874元/年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15206元/年
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332元/年
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5520元/年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5789元

该喀什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喀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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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这种情形下合同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和国家利益保护。若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诱使购房者签约并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会被判定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像开发商勾结他人抬高房价损害其他购房者利益,此类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和他人权益,合同应属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利用虚假商品房买卖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本质违法,合同必然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若房屋建设违反环保等公共利益要求,影响公众福祉,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售房,属于违法行为,合同无效。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纯获利益合同之外的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也无效。 提醒: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合同是否存在上述无效情形,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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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若合同因欺诈、胁迫等情形无效,受损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二)对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相关违法人员可能还需承担法律责任,受损方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 (四)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款及赔偿损失。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无效合同,法定代理人可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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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如开发商隐瞒房屋情况诱签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像开发商勾结抬高房价。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虚假买卖用于洗钱。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房屋建设违反环保要求。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未取得预售证卖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纯获利益合同未经追认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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