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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的标准包括: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红河县工伤死亡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红河县工伤死亡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红河县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25年红河县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红河县县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2025年红河县县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红河县县工伤死亡计算方式

2025年红河县县工伤死亡赔偿计算公式
一、丧葬补助金
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4、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20
四、其他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备注: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025年红河县县经济数据: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36元/年
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5156元
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41元/年
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4744元/年
上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997元。

该红河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红河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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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一方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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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被撞方因伤重昏迷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停留现场而离开,应尽量留下能证明自身情况的证据,如现场路人的联系方式、医院诊断证明等,后续积极配合交警调查。 (二)若被撞方只是受轻伤有能力在现场等待,就应坚守现场等待交警处理,避免被认定为逃逸。 (三)被撞方离开现场后,要及时主动与交警取得联系,说明离开的合理原因和情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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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一方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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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撞方是否构成逃逸,要结合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判断。若因伤重昏迷等无法停留现场,不构成逃逸。 2.若主观为逃避责任而离开,可能构成逃逸。如只是皮外伤,有能力等待处理却自行离去,法律上或认定为逃逸。 3.逃逸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被认定逃逸,可能担更重责任,民事赔偿也可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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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一方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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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被撞方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需视具体情况,关键在于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主观为逃避责任离开可能构成逃逸,因伤重昏迷等无法停留则不构成。 法律解析: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判断逃逸要综合考量主观和客观因素。若被撞方因客观原因如伤重昏迷无法正常停留现场,不具备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逃逸。但如果主观上是为逃避责任、不想处理事故而自行离开,即使伤情不严重,有能力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却离开,就可能被认定为逃逸。逃逸行为会对事故责任认定和后续赔偿产生重大影响,逃逸方可能承担更重的事故责任,在民事赔偿上也更不利。若对事故中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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