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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洲区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同。江洲区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江洲区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江洲区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1)一到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到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20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8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七级伤残计发15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3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1个月,十级伤残计发9个月。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七级伤残计发13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1个月,九级伤残计发9个月,十级伤残计发7个月。

1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该江洲区工伤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江洲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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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咋能夺到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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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方面,男方应准备好工资流水、工作证明等稳定收入证明,以此表明能为孩子提供好的生活与教育条件。 (二)生活方面,可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体现工作时间规律,有足够时间陪伴孩子。若孩子长期由男方或其父母照顾,可找邻居、老师等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已形成稳定生活环境。 (三)若女方存在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男方可收集医院诊断证明、警方出警记录、视频音频资料等作为证据。 (四)对于八周岁以上孩子,可通过谈心、书信等方式了解其意愿,并在法庭上如实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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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自身优势:男方争取抚养权,要证明自己抚养更利于孩子成长。经济上提供稳定收入证明,展示能给孩子好的生活和教育;生活中证明有时间陪伴,像工作时间规律。孩子长期由男方或其父母照顾,形成稳定环境,也是优势。 2.收集女方不利证据:若女方有严重疾病、不良嗜好、家暴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男方可收集证据,主张女方抚养不利孩子身心健康。 3.尊重孩子意愿: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愿,法院会考虑,若孩子愿跟男方,对男方争取抚养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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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男方争夺抚养权,要证明自己抚养更利于孩子成长,可从经济、生活陪伴、稳定环境等方面举证,若女方有不适合抚养情形可收集证据,同时要尊重八周岁以上孩子意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判决。男方从经济上提供稳定收入证明,能体现为孩子提供良好生活和教育条件的能力;生活上有足够时间陪伴孩子,以及孩子长期形成的稳定生活环境,都是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因素。若女方存在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可证明由女方抚养会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对于八周岁以上孩子,其意愿是法院判决时的重要参考。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情况复杂,若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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