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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干县车祸赔偿标准

车祸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车祸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余干县车祸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余干县车祸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余干县车祸赔偿标准

1、因车祸只有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车祸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因事故造成车辆、衣物等损失

2、因车祸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

医疗费: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

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误工费:

(1)赔偿权利人举证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余干县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余干县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护理费:

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等

(1)住院期间的护理

护理费=130(元/天)×住院天数(天)

(2)出院后的短期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天)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护理年限×365(天)×护理依赖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

交通费:

(1)同城就医

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外地就医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其他交通费参照同城就医标准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60(元/天)×住院天数(天)

营养费:30(元/天)×营养期(天)

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

(1)住宿费

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就医地在地级市的,一般不超过220元/天,就医地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的,一般不超过320元/天

(2)伙食费

伙食费一般不超过60元/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限于车祸造成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车祸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鉴定费:鉴定费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所载金额予以确认

诉讼费:按照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处理

3、因车祸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车祸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一器具使用年限)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因车祸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车祸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上一年度余干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该余干县车祸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余干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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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人未抓齐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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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人未抓齐时,司法机关会分阶段处理以确保司法程序正常推进和犯罪者受制裁。侦查阶段,对已到案犯罪嫌疑人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后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公安机关对在逃者继续追捕,如采取通缉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查已到案嫌疑人案件,符合条件的依法起诉,未到案者不影响其他已到案者诉讼程序。 审判阶段,法院正常审理已到案被告人案件并判决,在逃人员归案后另行启动司法程序处理。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公安机关应加大追捕力度,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追捕效率。 2.司法机关各阶段加强协作,确保信息共享,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3.对已到案嫌疑人的处理要保证质量,避免因部分人员未到案而影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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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人未抓齐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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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侦查阶段,司法机关遵循分别处理原则。当已到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被查清、证据收集固定完备,就会将其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对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会运用多种手段进行追捕,通缉是常见且有效的措施之一。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专注于对已到案嫌疑人的案件审查。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便会依法提起公诉。未到案人员不影响已到案嫌疑人的诉讼进程,保障了诉讼效率。 (3)审判阶段,法院会正常审理已到案被告人的案件并作出判决。等在逃人员归案后,再单独为其启动司法程序,实现对所有涉案人员的法律制裁。 提醒:不同刑事案件情况复杂,处理细节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获取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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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人未抓齐该如何处理

新乡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侦查阶段:司法机关应尽快查清已到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公安机关要加大追捕力度,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资源进行通缉等工作。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严格审查已到案嫌疑人的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就依法提起公诉,不能因部分人员未到案而延误已到案人员的诉讼进程。 (三)审判阶段:法院正常审理已到案被告人的案件并作出判决,保证司法效率。待在逃人员归案后,及时启动对其的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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