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宪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自2010年执业以来,他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合同纠纷领域,魏宪合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在各类合同纠纷中,他总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高效解决问题。在保险合同纠纷里,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多次为委托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方面,他帮助当事人理清复杂的法律关系,成功追回工程欠款。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他以快速、有效的处理方式,为受害者争取到合理的赔偿,让受害者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在刑事辩护领域,他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力的辩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看两个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
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与前一案例不同,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在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理清各方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约定由xx公司承揽XXX司分包的外架工程。后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但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
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并称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但仅其中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
在这两个案例中,魏宪合律师的独特作用十分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能够敏锐地发现对方证据的瑕疵,如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指出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抓住XXX司无法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晓挂靠事实这一关键。在法律适用上,他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如在劳动工伤案例中,围绕《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指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在谈判策略上,他始终围绕核心问题展开辩护,不被对方的干扰信息所迷惑。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几类案件反映出在保险、建设工程和劳动工伤领域,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法律的准确适用至关重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魏宪合律师凭借高效、精细、策略灵活的职业特质,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他始终坚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是值得当事人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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