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多名被告人犯罪。其中,被告人E作为个体工商户,在2015-2018年向被告单位非法销售穿山甲甲片2344.75公斤,公诉机关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重罚。此时,被告人E陷入了极为不利的局面,面临着可能的重刑判决。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被送到了来自四川遂宁的郑晓龙律师手中。郑晓龙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手案件后,郑晓龙律师迅速全面梳理涉案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他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首先,他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穿山甲甲片数量认定存疑,相关银行流水包含其他中药材交易款项。其次,他强调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最后,他提到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主动退赃,且法律意识淡薄,无主观恶性扩大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真考虑了郑晓龙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涉案数额认定需结合客观证据综合研判,同时认可被告人具有坦白及自愿退赃等从轻情节。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E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炮山甲13.76公斤依法没收,追缴其违法所得164132.5元。
在郑晓龙律师的专业辩护下,原本面临重罚的被告人E获得了罪轻裁判,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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