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襄阳市,一场关于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的纠纷悄然上演。原告田X与被告陈X本是夫妻,两人于2016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前,他们共同购买了位于襄阳樊城区的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陈X一人名下,且由陈X每月偿还房贷。2025年3月3日,田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4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田X以陈X擅自卖房且换锁不让其居住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陈X则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为其代理此案。
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百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他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逻辑和极致的负责态度,赢得了襄阳本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在这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中,核心争议在于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分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龚傲冬律师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了核心抗辩。
首先,对于房屋归属问题,虽然双方对首付款来源有争议,但婚后还款来源于夫妻工资收入,且房屋购买于婚后,依法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龚傲冬律师没有坚持房屋完全归被告个人所有,而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是否符合法定分割情形上。
其次,他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仅限两种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挂网售卖房屋”,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其提交的中介平台截图已无法核实,中介公司也查不到售房信息,且房屋并未实际变卖,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
再者,原告已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优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龚傲冬律师充分发挥了他的专业研判能力、证据把控能力和诉讼实战能力。他快速精准地梳理案件焦点,预判案件走向,量身定制专属法律解决方案。擅长证据搜集、整理、质证,深挖案件细节与证据链条,筑牢案件胜诉基础。庭审经验丰富,逻辑清晰、抗辩有力,精准应对庭审各类突发情况。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龚傲冬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他精准定位法律障碍,将答辩重心从“房屋是否共同财产”转向“是否满足法定分割情形”,成功引导法院聚焦原告举证不足这一核心问题。有效质疑原告证据,使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防止财产被提前分割,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性及被告对房屋的控制权。同时,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108元由原告负担,为被告节省了诉讼支出。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龚傲冬律师在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能够精准运用法定分割条件,严格审查证据,为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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