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高女士与内蒙古奈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民间借贷产生了纠纷。该房地产公司因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先后与高女士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向高女士借款共计1500万元,并以公司开发的房产做抵押。前期公司还能履行偿还借款利息义务,但借款本金始终未还。后来,经协商抵顶部分债务后借款本金变更为1493万元,公司又偿还了500万元本金,剩余款项却既不偿还,也不按约定处分抵押物。高女士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3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此时,执业7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的刘昊东律师介入此案。刘昊东律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本科,现是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他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就是仔细查阅一审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借款担保书》以及高女士出示的银行流水等。他发现公司上诉称高女士是职业放贷人,《借款抵押合同》应属无效,且已向高女士支付了高达一千多万元的利息,但却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刘昊东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开始逐笔核对银行流水。他仔细比对每一笔转账的时间、金额和转账人,将高女士出借的资金和公司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一一对应。在核对过程中,他发现公司所谓已支付高额利息的说法与实际银行流水不符。自20XX年XX月X日起至一审诉前,公司向高女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42766元,其中偿还本金500万元,利息金额远低于公司声称的一千多万元。
刘昊东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确定了法律路径。他主张《借款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高女士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显属违约。同时,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证明高女士除本案外,近三年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仅为2件,不符合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条件。
刘昊东律师处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审查证据,固定资金往来的时间轴和金额,再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法律主张。他凭借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精准的抗辩思路,为当事人切实减损止损,实现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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