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PX与DX登记结婚,20XX年X月离婚。婚姻存续期间,DX与L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间,DX通过多种方式向L某多笔转账,包含特殊意义金额及特殊备注转账。经统计,转账有XXX元差额,此为PX与DX夫妻共同财产,且DX赠与未获PX同意。PX诉请L某返还差额款项,L某辩称与DX是投资关系,一审法院以PX主体不适格、转账性质无法认定为由,驳回PX全部诉讼请求。
顾丽媛律师怀疑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她迅速逐页翻看一审卷宗,用荧光笔标记出关键部分,发现一审未明确认定DX与L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对转账性质认定脱离客观事实。接着,她仔细对比DX与L某的转账记录、短信聊天记录以及DX的当庭陈述,制作《转账情况对比表》,发现L某所称“投资关系”无交易备注、投资约定及分红记录,且DX当庭否认。同时,还发现L某统计转账金额时存在重复计算、遗漏款项的情况。
接手本案的,是2018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顾丽媛。该律师在二审庭审中条理清晰地发表上诉意见,针对L某的抗辩逐一驳斥。
案件结果是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L某向PX退还人民币XXXX元,重新划分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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