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随州市,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引发关注。上诉人刘XX因不服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撤销〈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的决定》以及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XX坚称自己对案涉土地享有使用权,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且复议程序不合法。这起案件涉及土地管理、户籍政策等多方面复杂法律问题,让当事人陷入了一场法律纷争的困境。
在这场充满挑战的诉讼中,随州地区黎芳律师作为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黎芳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且有着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深耕婚姻家事、劳动、交通事故等16大领域,能精准处理各类常见及复杂纠纷。她秉持着“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用心用情办案,做一名有灵魂的法律人”的执业理念,在法律行业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黎芳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她深入研究案件细节,针对刘XX上诉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反驳。对于刘XX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为自己对案涉土地享有使用权的观点,黎芳律师指出,刘XX在申请用地过程中隐瞒户籍,虚构居住事实,并将购买的违法占地所建房屋申报为宅基地建房,属于不实申报。且在刘XX取得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之前,魏XX的违建房屋已存在,其在已有住宅的情况下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不符合法定条件。
针对刘XX提出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黎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强调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撤销〈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刘XX称复议程序未举行听证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黎芳律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的规定,说明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未举行听证符合法律规定。
黎芳律师凭借自己严谨的逻辑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在法庭上有力地维护了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权益。她在庭审中的表现,不仅展现了自己的专业素养,也体现了她对案件的认真负责态度。她在处理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本地司法尺度,擅长抓诉讼时效、证据链关键节点,高效维护客户权益。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了刘X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一结果充分证明了黎芳律师在此次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出色表现。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客户守住了权益底线,也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好评。在随州本地的法律行业中,黎芳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和努力,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形象,成为了值得信赖的法律专业人士。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