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律师于2018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任职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主任,专注工伤维权领域,尤其擅长工伤赔偿全流程维权。下面通过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来看看他是如何运用证据为企业化解危机的。
这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邓先生主张在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邓先生称被违规辞退,公司则称其系个人辞职。2024年10月,邓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8月27日,邓先生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先生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邓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是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一、二审判决,但他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刘伟律师介入后,梳理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和邓先生申请仲裁的时间。经查明,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先生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已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
在庭审中,这份关于时间间隔的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公司以仲裁时效已过进行抗辩,邓先生未能举证证明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刘伟律师指出,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均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可适用特殊时效,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一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至2019年2月底),邓先生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故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邓先生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刘伟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核查案件的时间节点,明确时效起算点;关注证据的关联性,判断证据是否能有力支持诉求;重视证据的完整性,要求当事人提供全面的证据,避免关键证据缺失。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把控,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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