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在上述时间段内,他违反国家规定,销售禁止售卖的水果味电子X。案发后,他内心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不了解,于是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双方主张:杨子兴律师认为,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则需对张某的投案及供述情况进行审查。
法院查明:经法院查明,张某确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定:法院认可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这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争议点二:张某认罪认罚的情况及影响
双方主张:杨律师指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也认可张某的认罪认罚态度。
法院查明:法院确认张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庭审中表现出认罪认罚的态度。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张某认罪认罚,可依据相关法律从宽处理。
争议点三:张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
双方主张:杨律师提出,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公诉机关需综合考虑张某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法院查明:通过调查,张某此前没有犯罪记录,此次犯罪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法院认定:法院认可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这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争议点四: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及对缓刑适用的影响
双方主张:杨律师强调,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公诉机关需审查张某的表现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查明:经核实,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遵守规定。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张某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
整体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案件时,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争取自首情节。同时,要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展现良好的悔罪态度。这样不仅能体现自己的诚意,也可能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另外,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结尾
本案中,张某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既体现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杨子兴律师在这起案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自2011年开始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的法学学习为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在办理此案时,他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积极推动张某悔罪表现,专业把控庭审环节,最终成功为张某争取到了缓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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