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在与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陷入困境。一审判决虽解除了合同,但对于张XX补交的房屋面积差价、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等费用未作处理,且在已付银行贷款本息返还问题上存在与法律规定不符的认定。2021年8月,张XX决定上诉,并委托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律师代理此案。
宋晓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尤其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面对张XX的情况,宋晓律师深知此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决定从补充证据入手,为张XX争取合法权益。
二审期间,时间紧迫,宋晓律师迅速行动。他指导张XX收集了2017年X月X日由公司加盖财务印章的补交面积差额收据、物业维修基金收据、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以及张XX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和张XX在建行烟台分行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等关键证据。若按照普通代理流程,可能会因证据收集不及时或不全面,导致张XX的部分诉求无法得到支持。而宋晓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抓住了关键节点,及时提交了有力证据。
对于张XX要求公司返还房屋面积差价款2398元、物业维修基金11823元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250元的诉求,经法院释明,双方对款项数额及返还事宜达成一致,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基础装修费用105000元,因张XX在一审中未提出反诉,法院告知其可另案诉讼。对于张XX主张按房屋市场价格扣除相关款项后返还剩余款项的诉求,法院认为其作为违约方,该主张不符合公平原则,不予支持。而在已付银行贷款本息返还问题上,宋晓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成功说服法院纠正一审判决,认定公司应将张XX支付的首付款197138元及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140193元返还给张XX。
2021年,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张XX的上诉请求。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需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将张XX支付的首付款、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以及已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返还给张XX。不过,张XX的基础装修费用诉求尚未在本案中得到处理,宋晓律师告知张XX可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继续主张该权益,为张XX保留了后续维权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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