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镇江市,张琪律师近期成功处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鞋底材料,被告王X其以担保人名义签字。从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原告累计供货639594.89元,然而被告仅支付了18万元,尚欠459594.89元。面对这样的欠款情况,原告决定诉至法院,要求鞋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王X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XX在未出资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琪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张琪律师拥有法学本科、管理学本科双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律和管理知识基础,这为他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自2017年执业至今,张琪律师已累计办理了1000多件案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能够沉稳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
2024年3月,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案件,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张琪律师到庭,而三被告经合法传唤却未到庭。张琪律师积极举证,他向法庭提供了销售合同、提货单、增值税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以此证实供货、欠款及股东出资、股权变更、公司减资等事实。通过这些证据,法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逐渐查明了案件的事实情况。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缺席判决。法院判决某鞋业有限公司需在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59594.89元及利息,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日;王X其要对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王XX需对王X其未按期缴纳的300万元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488元由三被告负担。
判决的理由是案涉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清楚;王X其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公司存在多起执行终本案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王XX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所以应承担补充责任;公司在诉讼中违法减资,王X其需在减资范围内担责。张琪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再次展现了他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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