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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庭审交锋,律师据法维权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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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8 · 1331人看过
导读:2024年,原告王X车辆单方事故受损,与被告某保险榆林公司就赔偿金额协商无果后起诉。韩虎伟律师接受委托,梳理材料并申请司法鉴定。庭审中反驳被告抗辩,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决被告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116975元。
保险合同纠纷庭审交锋,律师据法维权获法院支持

当原告王X的陕xXXX6/陕xXXX挂号重型半挂车在神木市xxxx大道发生单方事故,车辆严重受损且驾驶员不幸死亡时,王X陷入了极度的无助。面对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的推诿,他不清楚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保险理赔的复杂流程中,王X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就在这时,韩虎伟律师介入了此案。韩虎伟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车辆损失价值是决定赔偿数额的关键,他的维权策略便从梳理案件材料、确定损证据开始。

韩虎伟律师接受原告王X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他仔细分析案涉事故认定书保险合同等基础证据,发现虽然这些证据齐全,但车辆损失价值需要进一步明确。由于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提出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可,韩虎伟律师果断向法院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2024年,在法定程序下,这一举措有效地固定了损失证据,为后续的庭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了三项抗辩。对于被告认为鉴定意见确定的损失数额过高,且未对更换配件残值进行扣减这一问题,韩虎伟律师强调鉴定意见系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应当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他精准引用《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指出保险公司在未完成全额赔付前,无权主张残值回收,该主张应在赔付后另行解决。韩虎伟律师在执业多年的过程中,处理过众多类似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对于这类涉及损失认定和残值回收的问题,他有着丰富的应对经验。

在施救费方面,被告主张施救费12600元过高,缺乏支付记录及明细清单佐证。韩虎伟律师虽认可施救费票据系事后补开,但坚持施救行为确已发生,且12600元系根据实际施救距离、车辆吨位等因素产生,属于必要合理支出。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施救费属于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定责任。韩虎伟律师凭借过往处理保险纠纷的经验,深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出发,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赔偿。

对于鉴定费,被告坚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理赔项目。韩虎伟律师援引《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主张鉴定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韩虎伟律师在过往的案件中,多次遇到类似的关于费用承担的争议,他总是能够准确地找到法律依据,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及充分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韩虎伟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榆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王X赔偿车辆损失104275元、施救费8000元、鉴定费4700元,共计116975元;驳回原告王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被告负担1300元,原告负担66元。

韩虎伟律师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原告王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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