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9月24日,北京市XX区房管局办事大厅内,陆某与吴某、陈某原定于当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日双方因故发生争执,过户未能完成。此后,卖方吴某、陈某拒绝继续配合办理过户,并主张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陆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一情形在二手房交易中并不罕见——卖方在市场波动或心理变化后反悔,以“买方曾表示不买了”或“双方已谈妥解除”为由拒绝过户,而此类口头主张的举证难度,往往成为案件走向的关键变量。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究竟是否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卖方主张过户当日陆某明确表示不买房屋,双方已就此达成一致。但这一主张缺乏书面解除协议,也没有录音、微信记录等客观证据佐证。在民事诉讼中,“解除合意”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事实主张——合同解除是对既有法律关系的终止,法律上要求意思表示明确、一致,不能仅凭争执或情绪化表述推定。
代理原告陆某的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同红。至今已执业二十余年的李同红,承办案件累计逾千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案件约800件,析产纠纷占比约八成。这类长期处理家庭财产争议的实务背景,使其对合同履行中的证据薄弱环节有系统的应对经验。在本案中,李同红选择了从“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这一客观事实入手,构建反制逻辑。
李同红向法庭提交了三组核心证据:定金收据与银行转账凭证,证明陆某已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计146万元;银行贷款审批通知书,证明剩余81万元贷款已获批准,仅待过户后发放;以及双方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网签合同。这些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履约链条——买方不仅按约支付了前期款项,而且贷款条件已经成就,剩余支付义务不存在履行障碍。
在此基础上,李同红进一步向法庭明确表示,陆某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81万元购房款。这一表态在技术上消除了继续履行的最后一个潜在障碍——即便银行贷款因过户延迟出现变数,买方仍有能力以自有资金完成交易,卖方不存在收不到尾款的风险。
庭审中,卖方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及网签合同,但其未能提交任何书面解除协议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达成解约合意。仅凭过户当日的争执,不足以在法律上认定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法院最终采纳了李同红的代理意见,认定解除合意证据不足,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卖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过户并交付房屋,买方于同期支付剩余购房款81万元。
这一判决结果折射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一个核心实务逻辑:口头解约主张在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书面或可查证的解除协议。对于买方而言,保留付款凭证、贷款审批文件、网签合同等履约证据,是防御卖方反悔的有效屏障。而对于律师而言,如何将“已履行主要义务”这一事实转化为具有证明力的证据链,并在对方主张解除时精准援引证明责任规则,是此类案件胜负的分野。
李同红在本案中的代理路径,与其执业理念“诉讼案件实务为王”形成呼应。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李同红现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XX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在长期处理析产纠纷、涉外继承婚姻等细分类型的实践中,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逻辑闭环能力,是其处理争议的基本作业方式。本案中,没有对解除合意的激烈辩驳,而是通过履约事实的客观呈现,让“是否存在解除协议”这一问题变得无可争议——当买方已经支付146万元、贷款已获批、剩余房款准备就绪时,卖方主张的“口头解约”在法律天平上自然失去分量。
从更广泛的行业视角看,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面临的常见痛点,往往不是法律规则的缺失,而是证据意识的薄弱。口头约定、情绪化争执、未保留书面记录——这些在日常交易中容易被忽视的细节,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可能成为权利主张的致命缺口。而律师的专业性,恰恰体现在对这种“证据不对称”状态的识别与修复能力上。李同红的办案方式提供了一个观察样本:当律师将注意力集中于履约证据的系统性梳理,并严格遵循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时,即便面对卖方反诉解除的不利局面,仍能为当事人守住合同履行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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