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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初犯认罪认罚成功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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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232人看过
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许青山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720181005807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8151142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业、诚信、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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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赵X、熊X因在火锅店使用回收油制作火锅锅底并销售,被指控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赵X系主犯且初犯,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悔罪并缴纳罚金;熊X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许青山律师介入后,为二人争取从轻处罚,最终二人获缓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初犯认罪认罚成功获缓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对于量刑有着重要影响。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赵X、熊X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开始执业的许青山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初犯和认罪认罚这两个关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许青山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申请查阅案件卷宗。2019年执业至今,许青山律师已承办过逾300件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仔细研究卷宗后,发现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熊X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这些情节都为从轻处罚提供了依据。

20XX年XX月,许青山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请求法院考虑赵X、熊X的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初步答复认为虽然有这些情节,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性质较为严重,需要进一步考虑。许青山律师随即补充理由,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自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类似案例中对初犯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判例,强调赵X、熊X在归案后积极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综合考虑赵X、熊X的情节,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赵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许青山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要点,积极与法院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和缓刑的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以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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