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二被告就土地一级开发管理费和投资回报产生纠纷,被告以协议无效、无支付义务、已过诉讼时效等理由抗辩,这是案件中最尖锐的矛盾事实。按照常规思路,原告若不能有效应对被告的时效抗辩,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汤思骑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判断,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可从这一特殊关系切入诉讼时效的认定。汤思骑律师决定重点围绕债权债务与保证金返还事项的关联性进行举证和辩论。
汤思骑律师采用“紧扣关键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方法,将案件的辩论要点分为三个层次展开:
第一层次,协议效力与管理费性质。汤思骑律师提交了《项目公司设立协议》、《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等文件,证明案涉管理费约定指向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一具有约束力。汤思骑律师还制作了费用性质分析表,详细对比法律规定与协议约定,使法官清晰了解管理费的合法来源。
第二层次,诉讼时效起算。汤思骑律师收集了保证金返还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证明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汤思骑律师制作了时间轴图表,标注关键时间节点和事件,帮助法官梳理案件时间脉络。
第三层次,投资回报与被告二责任。汤思骑律师针对原告投资回报的主张,提交了被告一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原告并非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一实际取得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投资回报,其投资回报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对于被告二的责任,汤思骑律师依据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说明案涉管理费约定的义务主体为被告一,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于法不符。汤思骑律师制作了责任分析对比表,明确各被告的责任范围。
程序闭环法
2025年1月立案,2025年4月16日判决书生效,被告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分成)XXX.68元及相应利息。汤思骑律师代理此案未申请任何延期,实际开庭1次,提交书面材料6份。当事人仅到庭1次,其余程序由汤思骑律师代为完成。从当事人第一次见汤思骑律师到收到判决书,共9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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