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时,满心都是无奈与无助。他们明明依法取得案涉岙溪地块0.849亩水田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承包期限至2029年,可仲裁委却以表见代理为由裁决确认村委会已收回案涉地块承包经营权。而他们深知合同上自己的签字及指模并非本人所为,土地收回也未履行法定程序,可面对仲裁结果,他们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在这时,翁鹏威律师走进了他们的视野。翁鹏威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核心争议点,确定了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非原告本人签字捺印、无表见代理情形、土地收回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为核心的抗辩思路,维权行动就此展开。
翁鹏威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行动。他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之诉,并根据案件关联情况,申请追加当地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共同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最初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之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翁鹏威律师始终保持高度的专业和负责,代表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土地承包权证、仲裁裁决书、村社区规模调整文件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对于证明原告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翁鹏威律师深知其重要性,精心准备,力求为原告争取最大的权益。
同时,翁鹏威律师还提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的签字和指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然而,由于各方均未提交合同原件,鉴定程序未能启动。但翁鹏威律师并未因此气馁,在庭审中,他针对被告提出的一系列抗辩意见,逐一进行了质证和反驳。
当被告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时,翁鹏威律师强调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系原告合法取得,具有法定公示效力,与案涉代签的收回合同性质截然不同,不能以此否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面对被告“仲裁裁决合法有效”的观点时,翁鹏威律师明确指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并未满足,原告从未授权他人签订收回合同,且土地收回未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法定程序。对于被告“原告领取款项构成事后追认”的说法,翁鹏威律师指出原告领取的款项性质无法直接认定为合同约定的补偿金,不能构成对代签合同的追认。针对被告“案涉地块标的物灭失”的抗辩,翁鹏威律师也进行了有力的回应。
翁鹏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承办过众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面对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时,他将过往的经验运用到实际的维权工作中。他深知在类似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读至关重要。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的签字和指印非原告户主本人所为,但认为原告在二十年间持续领取的款项金额、发放时间与合同约定相吻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款项系合同约定补偿金,故认定原告领取款项的行为构成对合同的追认,最终判决确认原村委会已于1999年收回原告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尽管结果不尽如人意,但翁鹏威律师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始终以专业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努力抗争,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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