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易蓬律师于2003年开始执业,已有20多年执业经历,是广东登博律所主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股权争议等领域。在这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分别是某村民委员会和A、B两家企业,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是否应解除,以及承租方是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村集体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13年租赁协议、2015年租赁合同,这些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及相关约定。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承租方长期逾期付租的完整证据链。
崔易蓬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调取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含律师函、催缴通知)、双方财务对账记录等,证实承租方截至2021年10月欠款金额已达数百万元,固定了违约证据。其次,依据民法典关于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结合合同约定的“逾期6个月未付租即视为自动违约”条款,明确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确定了解除节点。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承租方提出“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故无根本违约”的抗辩。崔易蓬律师回应,其一,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且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生效即不可逆转;其二,承租方虽在诉讼中补缴部分款项,但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的认定;其三,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后果(没收押金、返还租赁物),应予尊重。同时,律师根据承租方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明确已付款项优先抵扣欠付租金,剩余部分抵扣占用费,避免诉求虚高。
最终,法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承租方此前交纳的押金归村集体所有;承租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分段计算至2022年4月8日止);驳回村集体关于双倍占用费等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崔易蓬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固定违约证据,明确合同解除节点,针对对方抗辩准备对应策略,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通过这些方式精准把握案件走向,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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