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XX在一审判决后,面临着可能需承担较大损失且部分费用未获支持的处境,他在法律程序和证据收集上处于相对劣势,不知如何争取自身合法权益。2017年执业至今的宋晓律师在接受张XX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遗漏等问题,决定从补充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维权策略。
宋晓律师首先分析了案件整体情况。张XX与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与建行烟台分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自2018年5月起,张XX开始欠付建行烟台分行贷款本息,天安置业代其偿还后,请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虽支持解除合同,但在一些费用处理上未满足张XX诉求。
二审中,宋晓律师为张XX提交了关键证据。2023年11月27日,提交了2017年8月1日由天安置业加盖财务印章的补交面积差额收据、物业维修基金收据、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以此证明张XX补交面积差额2398元、缴纳物业维修基金11823元、有线电视初装费用250元。天安置业对这些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应在二审处理。宋晓律师据理力争,强调这些费用属于双务合同解除后应返还的范畴。
同时,宋晓律师还提交了张XX与烟台市安硕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于2017年10月28日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证明涉案房屋装修费用工程总价款为105000元。不过天安置业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且不同意二审处理该项争议。宋晓律师考虑到一审未反诉,建议张XX可另案诉讼。
另外,宋晓律师提交张XX在建行烟台分行自2013年10月29日至2020年12月16日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经三方共同确认,张XX向建行烟台分行偿还的贷款本息为140193元。宋晓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主张天安置业应返还张XX支付的首付款及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
宋晓律师在过往类似案件中,多次遇到双务合同解除后费用返还问题。他深知在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明确合同性质和法律规定,积极收集证据支持当事人诉求。此次二审,宋晓律师通过合理举证和法律适用,为张XX争取到了部分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天安置业返还张XX首付款197138元、房屋面积差价款2398元、物业维修基金11823元、有线电视初装费250元以及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140193元,部分支持了张XX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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