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就充满了波折。20XX年,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新XX公司将国用(2004出)591号土地及地面房产过户至留园公司名下。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XX却以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新XX公司名下10处房产属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唐瑞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尤其在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方面经验丰富。此次,他作为申请执行人咸阳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到案件中。唐瑞律师深知,在这类执行异议案件中,证据是关键。他凭借多年处理强制执行案件的经验,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审查。
案外人张XX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对账确认书、《以物抵债协议》、《借款协议》等,试图证明自己对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但唐瑞律师敏锐地发现,案涉房产经检测为危房,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而张XX却用此来抵偿517XXXX8000元的高额债权,明显不符合常理。并且,张XX在法院以往的多次查封和执行中均未提出异议,直到留园公司在代新XX公司偿还西安XX的抵押贷款后,则立即提出执行异议,此行为明显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
唐瑞律师在审查留园公司提交的证据时,发现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有力地支持了留园公司依法享有案涉房产及土地所有权的主张。唐瑞律师抓住对方证据中的漏洞,在法庭上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并非一般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案涉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新XX公司名下,执行法院依据生效判决裁定查封案涉房产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张XX认为其享有权属,实际是不服生效判决相关内容,应通过申请再审或其他程序进行救济。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张XX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
唐瑞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成功识破了案外人的“以房抵债”虚假协议,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咸阳XX公司的合法权益,使得房产过户执行得以顺利进行。这一案例再次证明了唐瑞律师在强制执行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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