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主张被告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及违约金。原告的依据是,其与被告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依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原告引用相关合同法律条文,认为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于,原告有被告指定人员签字的对账单,这对被告不利。被告的证据缺口于,虽提出“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但缺乏有力证据支撑。
杨杭川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律师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该抗辩逻辑。同时,系统整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此外,还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对账单提出质疑,认为对账人已离职,其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杨杭川律师则出示了被告书面指定对账人员的文件,以及该人员对账期间仍为被告工作的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据,证明对账人签字时仍具有合法的结算身份,其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面对指定结算人签字的对账单时,需有充分证据证明结算人签字时不具备合法身份或存串通等情况;二是提出未结算等理由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三是对于违约金等问题,应从法律和情理角度进行合理抗辩,避免承担过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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