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福建某电力建设公司(蓝公司)就遭遇了一场买卖合同纠纷。20XX年XX月,蓝公司因工程需要与莆田某建材公司签订了《瓷砖销售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154034元。然而,春公司却迟迟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瓷砖,经多次催促仍未履行。无奈之下,蓝公司委托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处理此事。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在本案中,冯从福律师面临着复杂的情况。春公司辩称已按照蓝公司指定,将款项141711元退还给第三人曾X,且已开具发票,认为合同已协商解除。但第三人曾X、柳X均确认蓝公司未授权其代为收款。冯从福律师从繁杂的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律师函中梳理出完整证据链,清晰区分“合同履行中的接货指定”与“退款收款授权”两个不同法律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冯从福律师精准定位争议焦点,迅速锁定“原告是否授权第三人收款”这一关键,通过举证原告从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从未指示被告向第三方账户退款,成功瓦解被告的抗辩。他还利用举证责任分配,要求被告提供原告授权收款的证据,被告无法提供,法院据此认定无权代理。
同时,冯从福律师根据庭审中被告自认“从未履行发货义务”及第三人承认“签收的货物并非被告所发”等新事实,及时变更诉讼请求,将原暂扣的27.720元(主张已收到的990片瓷砖价值)一并纳入诉请,最终获得全额支持。此外,他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促使被告在诉讼中无法转移资产。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蓝公司货款154034元,并支付自20XX年X月X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4.5元、财产保全费1152元,均由被告负担。冯从福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蓝公司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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