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张琪律师作为原告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原告与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供应鞋底材料,王X其以担保人名义签字。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原告累计供货639594.89元,被告仅支付18万元,尚欠459594.89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鞋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王X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XX在未出资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琪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在这期间累计办理案件达1000多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他不仅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诸多成功案例,像汤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经其辩护获得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还在民事领域如离婚财产分割、保险拒赔等方面也有出色表现,例如戴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他经调查获取男方出轨等证据后,帮助戴某某分得70%的夫妻共同财产。
2024年3月,法院立案受理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张琪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到庭,而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张琪律师为证实供货、欠款及股东出资、股权变更、公司减资等事实,向法院举证了销售合同、提货单、增值税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法院结合这些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了案件事实,最终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某鞋业有限公司需在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59594.89元及利息,王X其对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王XX对王X其未按期缴纳的300万元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488元由三被告负担。判决理由在于案涉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清楚;王X其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公司存在多起执行终本案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王XX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应承担补充责任;公司诉讼中违法减资,王X其需在减资范围内担责。
张琪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在处理类似买卖合同纠纷问题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应对策略,其在法律实务中的表现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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