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中,原告意公司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第三人刘X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某区政府复议决定不合法。意公司提交了单位报告等材料,以刘X病历记载“下楼梯摔伤”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为依据,主张其受伤与工作无关。被告某区政府则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指出某区人社局认定事实清楚,刘X微信聊天记录、诊断证明等能证明其在工作中受伤,且用人单位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
被告方初始困境在于刘X受伤时无其他同事目睹,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周赫律师的抗辩策略是协助被告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强调微信记录的时间连贯性和内容合理性结合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工伤;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性;有效应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庭审中,针对原告提出的病历“下楼梯”描述,周赫律师指出这是患者入院主诉,非最终诊断,刘X离开工作场所途中可能经过楼梯,且微信记录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描述。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及某区政府复议决定合法,驳回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在拆迁财物纠纷行政诉讼案中,原告王X请求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其1000余件高档衬衣被拆迁实施单位强行搬走并遗失,该行为涉嫌盗窃或抢劫。王X以自己的报案陈述和相关经历为依据。被告某区政府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称原告所报事项属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某派出所程序合法,某区政府复议决定也合法,且原告起诉超期限,诉求应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补偿途径解决。
被告方在面对原告试图将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报案的情况时,存在定性困难和程序解释压力。周赫律师准确界定案件性质,指出是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行为而非刑事犯罪;援引法定程序规则,证明派出所程序合法;强调救济途径正确性,引导原告通过正确途径解决争议;积极应诉维护复议决定稳定性。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王X全部诉讼请求。
在涉嫌串通投标罪刑事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马X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查明马X参与两个项目围标,合计中标金额较大,但项目已完工,未造成经济损失,马X系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周赫律师提出马X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涉案项目无实际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小,马X系初犯、偶犯且有悔罪表现,请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告方的困境在于涉案金额较大,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周赫律师准确把握自首情节,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推进认罪认罚程序,精准援引法律条文。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马X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重视证据链的构建和运用,在缺乏直接证据时,利用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体系;二是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让对方承担相应举证义务;三是精准把握案件性质和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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