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原告杨X(无施工资质)承包了被告余某位于汽车技术学院的工程。2017年1月22日结算时,被告在记账本记录“汽车学院欠10万”,原告签字确认并拍照留存。此后被告未支付该款项。2021年原告曾就包含此10万在内的多笔工程款起诉,前案仅处理部分,告知“汽车学院工程款”可另行起诉,于是原告委托湖北襄阳龚傲冬律师再次提起诉讼。
证据审查:锁定关键证据
龚傲冬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查阅了前案的判决书和相关材料。他反复研读前案判决中关于“汽车学院工程款”可另行起诉的内容,精准把握这一程序性指引,为抗辩“重复起诉”做好准备。同时,他聚焦被告记账本中“汽车学院欠10万”的记录,这是原告拍照留存的关键证据。龚律师多次查看照片,确认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将其作为证明被告自认欠款事实的核心证据。
法律论证:突破合同效力困境
面对合同无效的情况,龚傲冬律师主动研究相关司法解释。他多次翻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详细分析其中条款。他向法院论证,虽然合同因双方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符合“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的条件,打消了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顾虑。
权益争取:确定利息起算点
在利息计算方面,龚傲冬律师经过严谨分析,主张从结算日(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利息。他收集相关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向法院阐述自己的观点。最终,法院支持了这一主张,使原告获得较长的利息期间,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经过龚傲冬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龚傲冬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精准审查和细节的深入挖掘,成功为原告追回了拖欠长达5年之久的工程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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