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该公司租赁了脚手架设备。可他没把这批设备用在约定的工程上,而是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了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多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经挪作他用。公司觉得不对劲,就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把案子移交给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张某一方认为,自己一直都在搞实际工程经营,设备要么用于工程施工,要么用于债务周转,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他撤离工地没清点告知,只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是典型的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发现张某确实把设备用于了工程相关事务,并非故意非法占有。而且他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常见的诈骗手段。所以,检察机关认定张某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第二,本案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辩护人指出,这个案子本质上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设备使用的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不应该上升到刑事犯罪层面。
检察机关系统论证后认为,本案的情况更符合民事纠纷的特征,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第三,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公司方面坚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他没有把设备用于约定工程,还不告知设备去向。
但检察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关键要素。
整体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子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代理。李鉴春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他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领域相关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上尤为专精。他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设备租赁等情况,要做好记录和交接工作,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如果遇到问题,要及时沟通协商,尽量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要轻易就上升到刑事层面,以免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这个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能够精准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通过对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以及在审前辩护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了检察机关的起诉决策。即使在公司申诉复查阶段,他的辩护意见依然扎实有力,使得不起诉决定得以维持。李鉴春律师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这个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为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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