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
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20年8月31日与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负责该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208万余元。合同约定签订后付50万,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后来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双方在20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用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且承诺最迟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到了,被告没足额付款,起诉前还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一: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
法院查明,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原告主张以这些证据确定实际欠款金额,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对偿付能力表示困难。最终法院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
争议焦点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
原告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按原合同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违约金。被告则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变更,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最终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本金,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9,541元;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按LPR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5年2月,张X的朋友瞿X以投资项目资金周转为由借款12万,张X于2月12日银行转账支付。之后瞿X先出具《借条》,又于2月19日出具《借款承诺书》,约定还款期限为2025年4月15日,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三付利息,若违约导致出借人采取法律手段,借款人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合理维权费用。还款期限到后,瞿X仅还3.6万,剩余8.4万本金及利息未支付。张X委托律师起诉,要求瞿X偿还剩余本金、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
争议焦点一:剩余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是否准确
原告依据《借款承诺书》和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记录等,精确计算剩余本金及利息。被告虽未到庭,但书面答辩对利息计算可能存在异议。法院认为原告证据完整,按照《借款承诺书》约定,判决被告瞿X向原告张X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逾期利息自2025年4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争议焦点二:《借款承诺书》中关于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
原告向法庭阐明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督促债务人诚信履约、弥补守约方维权成本的功能,且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支付凭证。被告书面答辩对律师费承担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不知晓相关法律细则。法院支持原告观点,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也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要重视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像天然气安装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都要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写清楚。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确认书、借条等,为维权做好准备。同时,在主张权利时要合理合法,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诉求。
在这两起案件中,黄明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本科学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还拥有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这种“三师合一”的知识体系,使他在处理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案件时,能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在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他迅速厘清争议焦点,通过扎实证据固定欠款金额,保障了当事人本金回收;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他精准运用证据,灵活调整诉请,成功实现维权成本转嫁。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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