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在武汉,A公司把一处办公房出租给B公司,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每月45000元,B公司得先预付15万元押金。在2016年7月31日免租期满后,要支付起租期到2016年底的租金。从2017年1月1日起,分别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上旬支付年租金的25%,也就是135000元。合同还明确规定,逾期十日支付租金,除了要补交租金,每拖欠一天,按日租金总额1%的比例支付违约金;逾期二十日以上,按日租金总额10%的比例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天,A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押金。
2016年10月26日,B公司把企业名称变更为C公司。2018年12月27日,A公司与C公司就案涉租赁房产签订《补充协议》,承租面积减少为982㎡,承租期限不变,租金从2018年9月1日起算,变为每月29460元。然而,合同履行期间,C公司多次拖缴、欠缴租金,问题越来越严重。到了2020年6月11日,A公司变更为D公司。D公司多次发函督促C公司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可C公司依旧拖延不交,截至2021年7月31日,C公司欠缴租金达到了589200元。
D公司实在没办法了,就找到了湖北诚明(江汉)律师事务所的袁苏律师。袁苏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子,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诉讼主体问题,二是租金计算金额。因为A公司与B公司都进行了主体变更,所以应由后续承继主体C公司和D公司进行诉讼活动。于是,袁苏律师将C公司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在租金主张方面,除了本金,还增加主张了违约金。
为什么这样做管用呢?袁苏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既然C公司违约拖缴租金,就应该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主张违约金是合理合法的。而且明确诉讼主体,确保了诉讼的顺利进行。最终,在袁苏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C公司支付租金589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71.2元。
记住这几点:第一,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这样在出现问题时有据可依。第二,遇到对方违约,要及时保留证据,像发函催促等,以便后续维权。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在商业活动中要遵守合同约定,一旦权益受损,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袁苏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案例由湖北诚明(江汉)律师事务所袁苏律师提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