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与执业历程
李光伟律师拥有深厚的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专业学士学位,后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硕士,获得专业硕士学位。他于2014年开始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5203201410422082。从事法律工作19年来,他始终坚持遵守法律,依规守纪;坚持以业务为本,不断学习;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不弄虚作假;坚持以合法权益为底线,对不正当权益说不;坚持扎实分析证据、精准研判法律,让当事人放心。2019年,他创办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2021年回遵合伙创办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合伙人、主任。同时,他还担任第六届省律协民事专委委员、第七届省律协惩戒委员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2015年起担任遵义仲裁委仲裁员,2021年起担任贵阳仲裁委仲裁员,遵义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还拥有全过程工程法律风险管理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等专业能力证书。
丰富的案件承办经验
执业至今,李光伟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在民间借贷、金融借款、担保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类纠纷和股权转让、损害公司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股权结构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上千余件,尤为专精于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案件,占比约60%。
在众多案件中,有几起典型案件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林某某诉某房开合资合作开发纠纷案,诉讼请求标的近伍亿元,业经贵州省高院、最高法院审理。办理某铝业公司诉某资产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同样经过贵州高院、最高法院审理。这两起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且经过高级别的法院审理,足以说明李光伟律师在处理重大复杂案件方面的能力。
某冶金公司诉某房开企业案,他成功实现在未诉讼情况下拦截拍卖款直接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这种在非诉讼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方式,体现了他灵活运用法律手段的能力。
安某某合伙纠纷案,通过诉讼,最终成功调解,大幅度减轻了委托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在某铁路段诉某爆破公司案中,法律关系复杂,他通过认真分析、代理诉讼,减轻了委托人责任。这两起案件都体现了他在处理复杂法律关系案件时,能够为委托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
某商贸公司诉某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一审被全部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代理二审,他通过广泛收集被告关联公司信息、所有关联公司涉诉情况,精准分析,实现了委托人的权益。肖某诉陶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该案已经数次开庭且对涉案工程款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他推翻评估报告,最终使当事人摆脱了220余万元的债务。这两起案件展示了他在二审和复杂案件中,通过深入调查和精准分析,扭转不利局面的能力。
上述案件均体现了李光伟律师在不同类型案件中,能够根据案件特点,采取合适的策略和方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典型案例之股权处分侵权责任纠纷案
在股权处分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徐X以自身合法持有的松X股份制车队股权被擅自处分为由,将松X股份制车队、第三人徐X宇诉至XX县人民法院,主张被告张XX(车队负责人)与第三人徐X宇连带退还其父亲徐X逸(已故)的入股资金16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2600元,合计195600元,并由张XX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诉称,其父亲徐X逸与母亲曾以163000元取得松X股份制车队相应股权,父母离婚时约定该股权归其所有。徐X逸去世前,张XX与徐X宇擅自将案涉股权出售给他人,侵害其合法权益,多次索要退款未果故而起诉。
松X股份制车队负责人张XX辩称,其仅对车队股份买卖履行监管职责,持股人可自由转让股份,案涉股权处分系因徐X逸突发重病,徐X宇为救治亲属协商转让事宜,其出于治病救人的紧急情况予以配合,无侵权行为。
徐X宇委托李光伟律师应诉,律师提出核心抗辩意见:第一,案涉股权处分时,徐X尚未取得所有权,亦非相关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第二,案涉股权处分征得了徐X逸本人同意,徐X宇作为亲属在徐X逸重病、徐X未成年的情况下,以市价处分股权系履行临时监护职责,不存在侵权;第三,徐X成年后,徐X等亲属已与徐X就徐X逸的财产、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剩余款项已交付徐X,双方签署声明确认无任何瓜葛。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X父母离婚协议约定股权归徐X所有,但徐X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亦未向车队主张过分红;徐X逸突发重病后,徐X宇等人代为变卖案涉股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徐X逸的医疗及善后事宜;徐X成年后,双方在社区居委会见证下完成遗产清算,徐X收取剩余款项29334元并签署清算完毕的声明书。
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存在擅自处分徐X合法股权的侵权行为、徐X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案涉离婚协议仅对徐X父母具有约束力,徐X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也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直接取得案涉股权所有权,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第二,徐X宇等人在徐X逸重病、徐X未成年的紧急情况下,经徐X逸同意处分股权,用于支付医疗及善后费用,系履行临时监护人的善良管理义务,未侵犯徐X合法权益;第三,徐X成年后与徐X宇等人完成遗产清算并签署声明书,应视为对案涉股权处分行为的追认。
最终,XX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驳回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徐X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李光伟律师精准定位争议焦点,从诉讼主体资格、侵权行为构成、遗产清算后果三个关键维度构建抗辩体系,直击原告诉请的核心漏洞,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他全面搜集举证证据,协助当事人搜集案涉股权处分经徐X逸同意的相关证据、遗产清算的书面声明、社区居委会的见证材料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当事人无侵权行为,其行为系合法的监护及财产处置行为。同时,他专业适用法律依据,结合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监护制度中关于临时监护人职责的相关法律原则,清晰阐述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为法院裁判提供专业的法律参考。通过专业的抗辩思路和庭审代理,律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我方意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名誉及财产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彰显了律师在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专业代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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