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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律师助力当事人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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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039人看过
导读:东营市A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凯里市公安局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姜凯文律师为其辩护,最终检察院因张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等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
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律师助力当事人获不起诉

2022年5月的一天,张某在惴惴不安中被凯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他深知自己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正面临着法律的严苛审视。此后的日子里,他的生活被这起案件笼罩,内心充满了焦虑与恐惧。

案件审查波折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5年5月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张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5年7月和10月补查重报。在此期间,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的姜凯文律师介入此案。姜凯文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他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深入研究案件的来龙去脉。

查明犯罪事实

经审查查明,2018年5至8月,张某作为东营市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蔡某合谋采取“票货分离”方式,以公司名义到中国B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东南C分公司购买成品油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假交易,蔡某低价获取成品油无票销售,A公司在无实际购油情况下支付开票费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税额人民币XXX.33元,均已申报抵扣。不过,2022年5月7日张某已将违法所得人民币XXX.33元退缴到凯里市公安局涉案资金账户。

获不起诉结果

姜凯文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充分阐述张某具有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且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检察院认为张某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至此,这起案件尘埃落定,张某也摆脱了刑事处罚的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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