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员工黄X与新XX某轻工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一审判决,轻工公司需支付品质扣款、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等费用。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轻工公司面临着不小的经济损失风险。此时,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王俊杰接受委托,为轻工公司代理此案。王俊杰自2023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百余件,专注劳动、工伤领域。
一审不利局面
黄X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后,黄X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轻工公司需支付品质扣款7234元、2024年6月至7月工资1168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976.05元、经济补偿23117.5元,这让轻工公司承受了较大的经济压力。
二审逆转策略
在二审中,王俊杰律师提出,于田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且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1540元,每月工资中包含固定加班费1130元。同时,黄X的提成工资总额明显高于其主张的加班费总和,且黄X未能证明其在完成生产目标后仍需额外加班。王俊杰律师强调提成工资已具有加班对价性质。
二审胜利结果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俊杰律师的观点,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依合同约定按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执行,而非员工主张的月平均工资9247元。最终,黄X主张的139661元延时加班费及102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为企业减少经济损失16万余元,成功实现了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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