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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力保被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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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441人看过
导读:XX公司诉陈XX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游XX委托彭燕律师代理。彭燕律师提出多项抗辩,法院最终认定合同为融资租赁性质,酌定车辆价值,判决陈XX支付款项及律师费,刘XX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公司对部分车辆有优先受偿权。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力保被告权益

法庭上,气氛紧张而严肃。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言辞激烈,要求被告陈XX等支付高额租金、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被告游XX坐在被告席上,眉头紧锁,神情焦虑,而他身旁的彭燕律师,眼神坚定,正认真聆听着对方的陈述,一场激烈的法律对决即将展开。

案件起因

2020年8月27日,被告陈XX向东莞市XX公司购买7台自卸车,总价161万元。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向原告XX公司申请融资租赁,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等一系列文件。刘XX、游XX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刘XX出具《声明》,确认相关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车辆挂靠XX公司运营,XX公司与原告签订《机动车辆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然而,陈XX多次逾期还款,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激烈抗辩

彭燕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民商领域案件处理经验。在本案中,她为被告游XX进行了多方面的抗辩。首先,她指出案涉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担保因主合同性质变更而无效;其次,融资合同为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义务,游XX未签字不承担担保责任;再者,原告应先实现物的担保再主张人的担保;此外,她还申请责令XX公司提供首期款支付凭证,认为合同约定利息及罚息过高,应予调整。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对于游XX主张合同为借贷合同的观点不予采纳。考虑到车辆实际情况,酌定原告收回2台车时的价值合计16万元,不支持逾期罚息,判决陈XX向原告支付374856.63元及律师费3000元。刘XX、游XX、刘XX对陈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5台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最终,这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落下帷幕,彭燕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抗辩,为被告游XX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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