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里,证据就像一团迷雾,常常让事实认定陷入困境。在这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细致审查与深入挖掘,为当事人展开了一场精彩的辩护。彭燕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现任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主任,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在民商领域经验丰富。
合同性质证据审查
彭燕律师仔细查阅《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委托付款申请书》等案卷材料。她发现从款项流向看,原告未按售后回租要求向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支付至其他公司,背离“融物”本质;从标的物权属看,车辆于2019年7月登记在东莞市XX公司名下,陈XX无处分权,所谓“售后回租”是虚假意思表示。据此,彭燕律师提出案涉交易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性质变更而无效。
签字与格式条款证据核实
彭燕律师对合同签字页进行核实,发现“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同时,她注意到原告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属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以加粗、标注等方式特别提示,违反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保证合同需保证人签字确认,因无本人签字,保证关系不成立,游XX不应承担担保义务。
利息与担保顺序证据分析
彭燕律师深入分析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案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按未付租金20%计算,远超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她还指出原告应先实现物的担保再主张人的担保,依据相关法律,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虽然最终法院未完全采纳彭燕律师关于合同性质等方面的观点,但她通过对证据的全面审查与细节挖掘,为被告游X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充分展现了一名专业律师的素养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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