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表面是常规的租赁违约纠纷,实则内部矛盾冲突盘根错节。原告XX公司要求被告陈XX支付租金、罚息、违约金等,还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被告陈XX称车辆被偷、款项支付有问题,被告游XX则认为合同性质为借贷,担保无效,各方各执一词,形成了一个难解的“死结”。
定性合同性质
彭燕律师深入分析案涉合同,从款项流向和标的物权属入手。款项未按售后回租要求支付给陈XX,而是支付至其他公司,且车辆登记在东莞市XX公司名下,陈XX无处分权,据此提出案涉交易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因为融资租赁需同时具备“融物”与“融资”双重属性,本案明显背离“融物”本质。这一定性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基础。
剖析担保效力
对于担保合同,彭燕律师指出,由于主合同性质变更为借贷,被告游XX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函》系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作出,现主合同性质改变,担保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同时,融资合同为格式条款,未对保证责任条款履行提示义务,且“游XX”签字非本人所签,保证关系不成立,游XX不应承担担保义务。
主张权益顺序
彭燕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原告应先实现物的担保再主张人的担保。案涉车辆虽登记在XX公司名下,但陈XX为实际所有人及实质抵押人,根据相关法律,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原告已选择实现抵押权,却未证明抵押物处置后仍存在不足部分就直接要求保证人连带清偿,于法无据。
经过彭燕律师的抽丝剥茧,法院最终对案件进行了合理判决,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对被告的合理诉求予以了考虑,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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