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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律师代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被告厘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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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831人看过
导读:彭燕律师自2019年执业于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服务黔东南州。她承办超200件案件,在民商、刑事领域均有丰富经验。此次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彭燕律师作为被告游XX的委托代理人,从多方面为被告进行抗辩,维护其合法权益。
黔东南律师代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被告厘清担保责任

律师简介与执业背景

彭燕,贵州大学法学学士,2019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主任。她还是黔东南州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成员、黔东南州律师协会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主任等。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民商领域办理案件150余件,刑事领域承办50余件,多次获评“优秀律师”。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背景

原告XX公司诉被告陈XX、刘XX、游XX、刘XX、东莞市XX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公司要求被告陈XX支付未付租金、逾期罚息、违约金等,被告刘XX、游XX、刘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对被告XX公司名下车辆的抵押权。被告陈XX辩称原告未经同意偷走两台车,且首付差10万元。

彭燕律师代理被告游XX抗辩

彭燕律师作为被告游XX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多项抗辩理由。首先,认为案涉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担保超出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从款项流向和标的物权属看,背离“融物”本质,《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担保条款应属无效。其次,融资合同为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义务,游XX未签字不承担担保责任。合同中保证责任条款未特别提示,且“游XX”签字非本人所签,保证关系不成立。再者,原告应先实现物的担保再主张人的担保。依据法律规定,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此外,申请责令XX公司提供首期款支付凭证,以查明资金流向。最后,指出合同约定利息及罚息过高,应予调整,超出法定上限部分应抵扣本金。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陈XX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对被告游XX关于合同为借贷的主张不予采纳。考虑到车辆实际情况,酌定原告收回两台车时的价值合计16万元,不支持逾期罚息,支持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判决被告陈XX支付相应款项及律师费,被告刘XX、游XX、刘XX对被告陈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东莞市XX公司名下5台车辆的折价、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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